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整体出售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公开、公平、有偿出售;
  2、必须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管理者、注册执业人员;
  3、出售给其它单位人员的,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4、必须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社会养老保险等善后工作;
  5、由原颁证机关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
  (六)积极扶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转制。对于在年底完成改制的单位,可在资质年检中适当放宽业绩标准;在资质升级及工程设计招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联合或兼并。对于实行联合、兼并的企业将在核定企业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时予以照顾。
  (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的富余人员,由企业和原主管部门负责分流安置。凡愿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发给安置费。经费来源与职工股份来源相同,计发标准比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执行。
  (九)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工资制度亦作相应改革,执行企业工资制度。
  (十)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实行竞争上岗,精减和分流多余人员,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聘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
  五、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编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各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工作,制定有关政策,研究解决改企转制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各州、地、市政府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组织领导机构。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时,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革实施方案和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提出意见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省、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转制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改企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的稳定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