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勘察设计收费进行改革,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对原收费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按国家即将颁布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税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营业税按服务业中其他服务行业项目的税收政策执行。对于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形成的科技型企业,从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
2、改制后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已经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性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形成的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2004年12月31日前免征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省财政厅批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原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部分,五年内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免征的占用费转为国家资本金。
5、享受国家和我省支持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省国有资产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净资产中拿出不低于30%的份额,按照工龄长短、贡献大小,补偿给参与股份制改造的员工,作为对职工身份转换的补偿股或对有贡献人员的奖励。补偿股和奖励股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出让权。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中国有资产剥离后出现负值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可购买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购买大型单位国有资产的,可实行分期付款,期限为3年,第一年交纳50%,其余部分由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购买方签定协议,分两年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购买中、小型单位国有资产的,要一次性买断;并享受15%--20%的折扣优惠。出售国有净资产收回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发展科技产业。按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大、中型单位,职工未买断的剩余净资产,可以由改制企业租赁经营。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可整体购买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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