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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企业上划中央“两税”增量给予返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企业上划中央
 “两税”增量给予返还的通知
 (青政〔2000〕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增值税(75%)和消费税上划中央财政,中央每年将各地上划“两税”的增量部分按1:0.3系数计算,返还给地方。省对州地市的“两税”返还按照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青政(1994)4号〕,属于州地市增量部分,按各地增长率1:0.21的系数给予了返还。现对各州、地、市所在地的省级企业上划中央“两税”增量部分返还做如下修定:
  1、从2000年起,将省属企业上划中央“两税”增量部分,从中央返还我省的增量中,按增长率1:0.21的系数计算,给予企业所在地财政以增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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