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自治州、西宁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所属行政机构;
(四)政府组成部门或者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第八条 行政机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九条 行政机构具体职能的确定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合理划分事权,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条 行政机构职责和管理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责清晰明确,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机构承担;
(二)工作较少的职能可以归并为一个机构或者由有关机构归口管理;
(三)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能,应当分清主管和协办,明确职责分工,减少交叉。
第十一条 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财政、人事和相关部门论证后、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撤销、合并、升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职能、类型和名称;
(三)内设机构的职能和名称;
(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划分或者撤销、合并后职能消失、转移情况;
(五)行政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及人员余缺情况或者撤销、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西宁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