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6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6日)废止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经2000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 赵乐际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适应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按照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辖区人口、面积等因素综合评定,进行分类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依法批准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动。
第五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依照审批权限,由人民政府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审议。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七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