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业生产性水费、电费由乡镇水管、电管单位收取,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县、乡两级水管单位、供电单位要切实转变作风,增强为农业服务、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水、电的利用效率。乡镇水管单位、电管单位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凡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者,均按违规违法收费论处。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水、电等生产经营性费用收取的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性水费、电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今年年底前要对农村生产经营性水费、电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费、电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予以公布,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乡镇人民代表的监督。
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将多收的款项及时清退给农民,并严格按照《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皖办发〔2000〕1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切实加强农村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各项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销商品、强行提供服务、强行收取费用。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农民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增强群众观念,关心群众疾苦,着力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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