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与财政、农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督促落实五保户供养经费,共同做好农村五保户生活安排工作。
二、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农业税减免工作
今年我省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特别是部分地区遭受到多年未遇的特大旱灾,灾区农业损失严重,农民群众收入和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受灾地区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灾区群众的农业税负担。
1、凡是农业受灾的地区,都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确定灾害损失,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遵循“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依法按规定给予减免,并及时落实到受灾农户。
2、受灾地区的县(市、区)要在认真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将当年按规定提取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和上级追加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及时分配下达到受灾乡镇,并负责督促乡镇抓紧办理具体的农业税减免业务手续,及时将减免指标落实到受灾农户,编造减免清册,并张榜公布,县(市、区)和乡镇、村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到受灾农户。当年没有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县(市、区)要将当年按规定提取的农业税减免款全部返还乡镇,由乡镇安排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同时,各乡镇村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也要按规定实行社会减免。
3、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农业税减免工作的检查,防止该减不减和截留、挪用减免税款等违反农业税政策问题的发生。对严重违反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县(市、区)和乡镇,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对有关的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农村水、电等生产经营性费用收取管理工作,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目前,农村各项生产经营性费用已到年终结算和收取阶段,各地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和群众观念,认真执行农村生产经营性收费政策,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价格向农民收取生产性水费、电费等,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层层加码、扩大范围、提高价格,绝不允许任何地方和部门借收取生产性水费、电费之机,搭车向农民收取生产经营性以外的费用,绝不允许借机将乡镇或村开支的缺口转嫁到农民身上,坚决堵住造成农民负担反弹的口子。
1、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性水费、电费收取范围和标准。对农业生产性水费的收取,要严格限于水利工程排灌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区,以农村二轮承包面积为准,严格按照《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农民引用天然水或者打井取水的,不得收取水费。对农业生产性电费必须按计量标准计收,收取范围限定于水利工程灌溉和排涝用电,用电价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业生产用电电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