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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严格住房补贴发放的审批工作
  各级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结合当地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方法,确定住房补贴对象,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档案。要严格住房补贴的审批条件,公开办事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对拟发补贴的对象、补贴标准等,在单位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企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房改办审批。各级房改办要严把住房分配关,严禁新房进行实物分配。各地要建立与个人住房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方便群众查询;向社会公布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多渠道落实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原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公房出售收入、单位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城镇住房建设资金,财政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以及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和拨付工作。职工住房补贴要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供给单位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各级财政原预算内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部分,原则上应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需要本级财政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较多而难以集中到位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分年度安排。财政供给单位的公房,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全部出售,其收入除按政策规定留给单位外,其余全部缴入城镇住房基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企业出售公房收入,除按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房管机构转制基金外,应全部作为住房补贴资金。
  五、加强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
  公房出售收入不得再继续用于单位建、购房。各地房改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有挤占挪用的,要立即纠正并归还到位,继续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少数市、县按原政策规定使用售房款建设经济适用房,目前仍陷入销售困境的,当地政府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空置房销售的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促进经济适用房尽快销售,回笼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各市、县售房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售房款),扣除政策规定留足部分后的余额,今年底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要不低于50%,争取两年内全部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六、扩大贷款规模,积极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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