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住房
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200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了较大成绩,各地陆续停止了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向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向过渡。但总体看,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缓慢,多数市县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没有向社会公布,住房消费尚未发挥拉动经济增长的应有作用。为了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把住房业真正培育成我省的支柱产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使个人成为住房投资主体和消费主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住房业的建设和发展,改善城镇居住条件。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和住房消费,带动建树、钢铁、化工、机械、仪表、家具、家电等众多物质生产部门和装饰、运输、商业等服务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利于把先进的科技、文化融入住房设计和建设,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中央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安徽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克服畏难情绪,摒弃等待观望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加快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工作
各市、县要于今年底前全部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方案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的,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至今尚未出台的,要排出时间表,抓紧出台。各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特别是省直机关,要在年内带头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效益好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也要积极实施。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要遵循“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的原则稳步实施。新设立的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实行聘任制的职工等,原则上都要全部进入住房分配新体制、实行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的发放,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可考虑在购房或换房时一次性补贴到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分期补贴或纳入工资,也可采取提高单位资助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补贴。各地在近期内要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兑现住房补贴,特别要优先使住房真正困难和急需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尽快拿到一次性住房补贴,启动个人住房消费。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困难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鼓励有存量土地的单位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