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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2、合理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在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的基础上,稳定并加强涉农服务以及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事业单位,支持并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又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撤销、划转一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脱节的事业单位;调整撤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任务基本消亡、长期不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多年不出成果的事业单位;将不具备事业单位性质和功能,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成建制转为企业,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现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撤销;大力清理精简用各类规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养人的机构,以后不得增设此类机构。
  全省乡镇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下同)平均由12.2个压缩到7个以内,实行限额设置。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限额为7个,其他乡镇限额为6个,并采取综合设置。在限额内的乡镇事业单位具体设置,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严禁重复、超限额设置机构。
  乡镇教育事业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规模,并认真解决师生比例、教师与员工比例不合理等问题。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医药分开核算、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全省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结构(布局)调整、编制精简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分别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下文。
  (三)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全省乡镇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平均由43.2名精简至30名以内,实行限额配备。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限额为30名,其他乡镇限额为25名。
  乡镇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各地在清理整顿基础上,严加控制,履行报批手续。
  (四)妥善分流人员
  各地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类型和特点,结合我省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建立各具特色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尽快建立乡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多渠道分流人员。一是鼓励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包括兴办各类示范基地、领办乡镇或村级经济实体、创办农民股份合作社、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二是下派任职、挂职,主要是安排到村任职或挂职。三是对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并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四是鼓励辞职自谋职业。五是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六是继续清理清退乡镇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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