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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三)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乡镇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强化为农业服务功能,促进农村改革的深化,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人力资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范围是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各类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是理顺条块关系、压缩机构建制、大力精简财政供给人员。
  (一)理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1、按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界定管理主体,理顺条块关系。对从事社会服务和为农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一般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强化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本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对具有执法职能、涉及区域性建设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一般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乡镇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乡镇事业单位无论实行何种管理体制,条块双方都要互相尊重、支持和配合。要扭转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倾向,乡镇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管好领导班子或法定代表人,监管政策执行和国有资产。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从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转向间接,加快事业单位从行政依附型向社会自主型转变。
  2、合理界定乡镇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实行政事分开。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将其行政管理职能收归政府机关,克服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上的行政化现象。同时,把党政机关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使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各自的社会功能、管理规范、行为准则科学有效地运行。
  3、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增强事业单位生机和活力。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赋予乡镇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乡镇政府及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简政放权,赋予事业单位必要的自主管理权限,增强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意识;事业单位要在组织形式、人员、经费上与党政机关分开。
  (二)规范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1、压缩国有事业单位建制,优化事业单位所有制结构。除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外,支持和鼓励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事业,实现举办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允许事业单位实行联合、兼并、转企或组建事业单位集团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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