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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皖发〔2000〕16号)


  近年来,我省乡镇事业单位作了一些改革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条块分割严重,布局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顺;政事职责不分,管理方式单一,事业单位缺乏活力;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财政负担沉重。这不仅严重制约着乡镇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而且也严重制约着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适应我省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推进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同时,开展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现就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适应税费改革,深化农村各项体制改革,促进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目标、内容的要求,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乡镇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乡镇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各自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收归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
  (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调整乡镇事业单位布局,压缩国有事业单位建制,搞好人员的合理分流,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乡镇事业单位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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