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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设在乡镇的管理机构,都要以如何增强乡镇整体功能为出发点,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各地要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派驻在乡镇机构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四、精简编制和人员分流
  乡镇行政编制精简10%。各地要在核定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基础上严格定岗定员。人员定岗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要求进行,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乡镇要把精简下来的人员安排同发展当地经济结合起来,多渠道分流人员。其主要途径:一是鼓励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经济实体、服务实体;二是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任职;三是鼓励年轻的、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并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四是对接近退休年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或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要继续大力清理清退临时、自聘人员和借调人员。
  五、组织实施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从2000年9月份开始,2000年年底基本完成。
  (一)统筹安排,分阶段进行
  1、制订报批机构改革方案。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经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并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三定”工作。认真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和人员定岗工作,3年内完成人员分流任务。
  3、检查验收。“三定”工作完成后,要总结新机构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运行机制。省、市地将适时对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配套改革,建章立制
  人员定岗分流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今后乡镇机关因缺编补充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把关。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
  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省、市地、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不得用是否设机构、配编制作为评定工作的标准。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配领导职数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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