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0〕1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中央编委(关于省级党委机构改革的意见)(中编发〔1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
2、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3、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4、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5、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
乡镇机构设置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可设置3个综合性机构,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同时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其他乡镇可设1至2个综合性机构:党政办公室(同时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或者只设必要的助理员。
公安派出所、法庭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领导职数
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的可配专职副主席1名,不兼任的配专职主席1名;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至3名。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不设乡镇长助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文件)有关规定,乡镇一级不设政协机构。
三、理顺关系,增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