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一)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二)经办银行要严格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助学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三)经办银行应定期将已批准发放贷款学生的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四)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
(十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对借款人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十六)根据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省财政厅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省财政厅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资金从省级教育事业费中解决。各地市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比例和总额,由各地市财政部门决定。
(十七)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四、贷款回收
(十八)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经办银行确认此项手续完备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十九)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借款学生有偿还本息能力,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