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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沈阳分行委托)、省工商银行组成全省助学贷款厅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厅际协调组)。厅际协调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五)厅际协调组的职责是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确定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省教育厅负责根据全省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利用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的政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拨付贷款贴息、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根据国家贷款的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制定的有关办法,监督贷款的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管理办法,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
  (六)厅际协调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厅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全省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储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厅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各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八)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负责贷款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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