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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方便就医,兼顾需要,鼓励竞争的原则,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参保职工可选择3—5家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窗口,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七)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进行治疗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八)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追回有关的医疗费用,还应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给予表彰奖励。
   七、参保职工的管理
  (一)参保职工由管理其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给医疗保险卡,参保职工凭卡就医。
  (二)参保职工就诊、就医超过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个人自理。
  (三)参保职工转诊、转疗及到外地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转诊、转疗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组织领导
  根据自治区《总体规划(草案)》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乌鲁木齐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周恩良任组长,副组长由副市长杜秦瑞、政府秘书长杜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继光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劳动、财政、卫生、医药、组织、宣传、人事、计划、体改、物价、审计、人行、总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将原由人事、卫生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险及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归口划转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管理体制及职责
  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总体规划(草案)》及本实施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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