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按照自治区《总体规划(草案)》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按管理范围,负责各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审计、物价、工会、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及管理服务情况的汇报,并向社会公布,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作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六、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确定本市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按照“总额预付、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定额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适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减员增效,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疗行为,合理诊疗,优质服务。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自治区有关实施细则,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其定点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物价部门应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加强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切实加强医政管理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药政管理监督职能,加大工作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申请,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其资格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批准其成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并发给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