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含30岁)岁以下的,按3%划入;
31岁至45岁的,按3.5%划入;
46(含46岁)岁以上的,按4%划入;
退休、退职人员,按4.5%划入。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严格按自治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透支。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范围是:
(1)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的住院医疗费;
(2)住院和紧急抢救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所列疾病;
(3)门诊治疗严重的慢性疾病、各类恶性肿瘤以及门诊肾透析;
2、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支付的小额医疗费,也可用于支付住院时起付线以下的自付费用和起付线以上按规定自付的费用。
3、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本年度为9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本年度为36000元)。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每年将作相应调整。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现金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年度核算),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其比例为:
(1)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含本数)以内:
三级医院:个人负担25%,统筹基金支付75%;
二级医院: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
一级医院:个人负担17%,统筹基金支付83%。
(2)职工发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含本数)以内:
三级医院:个人负担22%,统筹基金支付78%;
二级医院:个人负担17%,统筹基金支付83%;
一级医院:个人负担14%,统筹基金支付86%。
(3)职工发生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至36000元(含本数)以内:
三级医院:个人负担17%,统筹基金支付83%;
二级医院:个人负担12%,统筹基金支付88%;
一级医院:个人负担9%,统筹基金支付9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