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随着本市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1、机关和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列支;
2、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其事业经费中列支;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4、企业为退休、退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5、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给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税前经营收入中列支。
(五)缴纳方式
1、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月足额缴纳。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照划定的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分别向自治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4、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六)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两部分组成。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65%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具有共济性质,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享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根据参保者的基本医疗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2、个人医疗账户。按照自治区《总体规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管理范围分别为每个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3、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医疗费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以现金形式发给本人,年度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4、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构成:
(1)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2%缴费的全部;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其年龄结构划入的部分;
(3)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利息结存。
5、用人单位缴费的35%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具体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含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部分)分别按年龄结构,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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