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
2、有利于减轻财政和用人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3、建立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遏制医药浪费,同时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4、坚持区域卫生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社会化,逐步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
5、实行政事分开的原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险改革政策、制度和标准,加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7、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自治区《总体规划(草案)》规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二)统筹单位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市级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金融、邮电、民航、铁路、电力、有色、石油等中央驻乌单位,原则上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企业,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按国务院《决定》及自治区《总体规划(草案)》规定办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费、退职人员生活费)的6.5%。
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5%缴纳,其中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本人按8.5%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2%,业主(用人单位)为其缴纳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