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发〔2000〕10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军区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政函〔1999〕 17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是一项涉及面广,利益格局调整大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参保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医疗保险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搞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2000年11月1日起逐步启动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草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通过改革现行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逐步建立适应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并覆盖到城镇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