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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经费问题。经费包括各种资金、基金、有价证券。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以机构变动文件下达之日起满30日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部门和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预算截止期后,由新组建部门和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按资金渠道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处理债权、债务,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后统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撤并后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其经费预算按新的人员编制编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具体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执行。
  (四)关于物资问题。物资包括在用和库存的各种车辆、设备、材料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在完成资产登记的基础上,将其物资(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登记造册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借用的要及时退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其全部物资及时上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物资的划转。多余的物资上交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报财政厅备案。
  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核准后,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变更登记。
  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五)关于房地产问题。房地产包括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附属单位房产、在外地房产、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已划拨和使用的土地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房地产进行清理造册,已外借、出租的要收回,租借合同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一并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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