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
 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0〕1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实施“三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工业、贸易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00〕33号)精神,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规定妥善做好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
           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为妥善做好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和物资管理人员组成资产清算小组,在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移交前的资产清查登记、财务清算和办理移交等工作。
  (二)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及所属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