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湖南政报》刊登的省
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
(湘政发〔2000〕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二条、第
七十七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湖南政报》是省人民政府机关刊物,为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湖南政报》是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发布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重要载体,是传达政令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府宣传政策、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研究确定,《湖南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湖南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