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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对1999年增盈减亏成效显著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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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盈、减亏等级           │奖励额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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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亿元以上(包括5亿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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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亿元以上(包括1亿元)--5      │             │
│ 亿元以下               │  80          │
├────────────────────┼─────────────┤
│3、5000万元以上(包括5000万       │  60          │
│ 元)--1亿元以下           │             │
├────────────────────┼─────────────┤
│4、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       │  40          │
│ 元)--5000万元以下          │             │
├────────────────────┼─────────────┤
│5、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        │  30          │
│ 元)--1000万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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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党政主要领导人的奖励,应不少于企业领导班子奖励额度的30%,不大于50%。
  二、对职工的奖励,由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三、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工的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在成本中列支。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奖励,依据各企业1999年度的财务决算结果进行测评,经过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后的数据为实施的标准。对欠税和欠交养老保险统筹金、欠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企业不予奖励。
  五、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六、此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陕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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