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00年9月14日)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税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制定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强化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管理,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执法及征收管理不规范行为。个别地方的作法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相符合,既干扰了正常的财税工作秩序,造成了财税收入的流失,又削弱了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影响了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税法纪,加强税收征管,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收入、配置资源、调节分配、稳定经济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和理解依法治税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税收、全局与局部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各级领导要重视税收法制建设,把依法治税纳入依法治地(州、市)、治县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觉地带头执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财税方针政策,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切实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进一步严格税收管理权限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乱开减免税口子或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搞变相减免税收。凡不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地区,将相应核减该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