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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全省各地的“十五小”要全部无条件的取缔、关闭和停产。特别是小土炼焦、小土炼锌、小土炼硫、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小土选金要按国家要求毁炉、平场、恢复植被、耕地或其他建设用地,严格按标准执行。对“十五小”要断水断电,断绝原料来源,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从源头上消灭其生存的条件,防止死灰复燃。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对“十五小”企业,电力部门及有关单位、个人不准为其供电或转供电;铁路、交通、个体运输户不准为其提供运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为其开设帐户、提供贷款或借款;经营单位不准经销和收购其原料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其投资入股;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其环保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营业执照。
  (三)省、地(州、市)、县(市、区)交叉、交界的地方,要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协商,划定各自存在“十五小”的区域,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四)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在近期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各地区取缔、关闭和停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监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执法队伍,对本辖区“十五小”取缔、关闭和停产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工作要务求实效。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部门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每月要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省监察厅上报一次检查情况。
  四、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治理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各地要研究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后的经济发展问题,依靠科学进步,走科技兴业的道路。要以技术改造促取缔,以技术改造巩固取缔成果。要加强“十五小”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土焦、土锌改造项目必须使用省两土办推广的炉型;新工艺、新炉型的研制成果须经省两土办认可后,方可推广运用。要加强改造试点工作,从扶贫资金、小额信贷的使用上,加大对取缔“十五小”地区贫困农户的扶持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改造项目的环保监督和技术指导,严格审批手续,规范改造项目的管理,防止以技改名义乱上项目。
  五、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环保、监察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处理好群众反映的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的问题。要通过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对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对有影响,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曝光,对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教育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对新闻曝光和群众的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登记、立案、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要作为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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