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关闭和
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00〕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后,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十五小”)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对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工作趋于停顿和出现反复;个别地方仍有死角,“十五小”企业仍在继续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这些存在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认真解决。现对全省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重申的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有检查、有督促,狠抓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考核。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并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工作到位、措施有力。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上予以保证。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顶着不办,纵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接纳转移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阻碍行政执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小”的任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