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充耕地计划和经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编制耕地开垦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耕地开垦项目拨付耕地开垦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票据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省财政厅监制。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保证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收取,确保专款专用。
三、实行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一)耕地开垦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备案制度。2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由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耕地开垦项目实行验收确认制度。验收标准及确认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凡未经立项审批的耕地开垦项目,不得作为建设用地审批的耕地补充指标,开垦的耕地不计入占补平衡指标。
(二)建立新开垦耕地项目储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按照耕地开垦计划和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组织实施耕地开垦工作,储备一定数量的耕地,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可将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转让给建设用地单位。
(三)耕地开垦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具备造地资质的单位,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竞争耕地开垦项目。2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2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整个招标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市要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除省上负责调整占补平衡计划外,凡当年没有实现占补平衡。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扣减下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对该地市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