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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0〕44号 2000年9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同志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落实工作抓得不实;针对全省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渭北和陕北地区、与建设占用耕地集中于关中地区矛盾突出的问题缺乏相应的占补平衡措施;各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标准不一,随意性比较大。
  为了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总量平衡的原则,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实现耕地占林平衡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和资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最基本物质条件。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科平衡是事关全省经济建设大局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和建设用地单位的义务。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吃饭和建设的关系,既要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良好的用地环境,又要依法管理土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二、统一标准,规范管理,认真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的收缴、管理及使用工作
  (一)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没有能力或不具备条件开垦耕地的,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企业,能承担补充耕地开垦责任的,在补充耕地开垦前,应按规定缴纳补充耕地保证金。
  (二)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保证金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国家及省上确定的重点工程、跨市(地)的线型工程、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以及虽有耕地后备资源,但连续两年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区,其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并按开垦项目分解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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