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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时间安排及要求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原起草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逐件报送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后,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办理。
  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及要求。2000年8月—10月底共用3个月时间进行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工作可分为动员组织、落实清理任务、全面清理和总结4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要求是:
  第一阶段(8月1日—8月15日),组织动员阶段。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省政府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电话会议,对清理工作作总体动员和安排部署。召开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具体安排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机构,作好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二阶段(8月15日—8月31日),落实清理任务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落实工作机构、人员、任务和经费,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第三阶段(9月1日—10月15日),全面核查清理阶段。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1)逐件审查清理目录中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逐条逐款审查。(2)逐件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3)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并将修改情况和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部门起草,由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审查并按规定办理。
  第四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总结阶段。各级政府及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的部门进行自检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抽查,并总结全省整个清理工作,向省政府写出总结报告。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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