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3号 2000年8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纠正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为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反腐倡廉的需要,是贯彻《
立法法》,提高立法质量,搞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定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这项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这次省政府机关机构改革的精神,作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的内容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清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9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也要进行清理。清理范围包括: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西安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西安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署)、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内容是:(一)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强制措施的;(二)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要求及妨害统一市场运行规划的;(三)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贯彻实施的;(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