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其自备用井,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救护用车及生活用车,免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七)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生活在福利机构的老人的就医,要放宽指定医院范围,在就近指定医院就医者,医疗费准予报销。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弃婴,在办理公证和户口时,有关部门要给提供方便;对就读于小学、初中的,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使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在基础设施建设等硬件方面达到国家或省级等级院标准,真正起到窗口示范作用。凡申报国家资助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的社会福利机构,当地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四、进一步规范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深化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