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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要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并完善学科建设和教材体系;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扶持优惠政策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格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对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适当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凡国家给予税收优惠的,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对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捐赠款额,在计征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凡捐资兴建社会福利项目的人士,其捐助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以外,可以其名字命名项目;对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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