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1号 2000年8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7月21日)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缴费主体和上缴比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由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额,按国家确定的标准计算。
  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申报用地的市、县政府缴纳,市、县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缴款。
  土地有偿使用费为预算基金收入,其中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财政。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建设用地批文,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准核定应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通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接到通知后,开据《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程序送有关部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