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1号 2000年8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7月21日)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缴费主体和上缴比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由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额,按国家确定的标准计算。
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申报用地的市、县政府缴纳,市、县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缴款。
土地有偿使用费为预算基金收入,其中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财政。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建设用地批文,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准核定应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通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接到通知后,开据《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程序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