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有关财务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0〕42号 2000年9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外经贸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外部环境,适应加入WTO新形势,根据省政府决定事项通知(陕政办通〔2000〕31号)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财外字〔2000〕4号)精神,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有关财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对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4月1日前欠交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清欠力度,在本年内清缴完毕。
二、鉴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已和全国各类企业现行提取比例一致,因此,仍维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各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省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失业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地在西安市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所在地在其他地市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缴纳的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四、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1月1日前提取的失业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清理后全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劳动保障部门视作企业参保,并依据缴纳的数额,按养老、失业保险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