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工会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提交职代会讨论或通过;要把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多数职工不信任者不得任用,促进企业建立起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国有独资、国有资产控股或有职工持股会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学校等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院)务公开。
支持工会在政务公开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要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和质询活动,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不坚持厂(校)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企业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五、支持工会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所有企业都要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并逐步规范合同内容。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协商谈判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县以上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人牵头,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组成的劳动关系协商委员会,定期对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协调组织的作用,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六、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要对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评选工作和对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重视和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验收,要吸收工会参加。
七、协助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和改制企事业重建工会的工作。所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限期纠正。新建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已开业投产而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要尽快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在地市、县机构改革中一并考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