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家、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推荐的教学用书、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向学校和师生员工征订、发行。
学校和师生员工根据学习、工作、教学需要,可以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征订有关报刊、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向其征订、发行。
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学校用于美化校园的花草果木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校外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学校进行各种娱乐、体育及其他非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除教学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短沙枪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正常休息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和抽调教学人员进行非教学活动。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中小学举办各种竞赛活动。
第四章 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师生员工为维护自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侵犯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和措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殴打师生员工,禁止对学生进行非法堵截、威胁、搜身。
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禁止对女师生员工进行威胁、调戏、猥亵。
第二十条 学校、办学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校舍,发现危险房屋、场地和设施,应禁止使用,并及时维修。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饮水饮食、取暖、用电、用火和开展体育、劳动及其他集体活动等,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