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保护办法》已经1993年1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席 成克杰
1993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小学的正常秩序,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境内中小学的校园校产、教学环境、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组织、部队和公民都有保护中小学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城建、环保、土地、交通、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林木和教学、生活、勤工俭学设施以及实验基地、校办厂(场),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