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资助和扶持和重点科研课题。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注重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积极培养各民族文艺人才,增加文化设施,加强文化馆、站建设,重视办好民族歌舞团,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取缔反动、淫秽物品的经营活动。
自治机关加强对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的保护,加强对民族历史、文化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重视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增添运输场所和其它体育设施,促进各项体育运动的开展,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制定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健全和充实县、镇(乡)、村三级医疗网,加强各类医药卫生人员的培训。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经常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加强经济落后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疾病防治工作。
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和医术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应用工作。保护和利用药材资源。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以行医为名利用封建迷信和其它手段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禁生产出售假药、劣药。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瑶族的计划生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祖国、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全。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鼓励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以利于工作和增进了解,密切民族关系。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支持各民族公民开展有益于民族团结和身心健康的传统节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