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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8修订)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用于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自治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在核定人员经费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新开增支口子的增支部分,自治县财政无力支付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按行政事业费上年决算的5%设立民族机动金,用于民族地区特殊性的支出。
  自治县经济建设的重点项目,在立项、贷款规模等方面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年度财政预决算需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预算执行中如需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财政预算年度内,至少一次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过审计机关审计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建设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地管理本县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普及、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师资培训,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逐步增加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瑶区中学和居住分散的瑶区小学,逐步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办好教学点,提高教育质量。自治县的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瑶族待遇的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自治县少数民族寄宿制学生享受上级政府的助学金补助。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澳门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捐资助学或者合作办学。
  自治机关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倡导尊师重教,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财产,维护教学秩序。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科学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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