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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1998修改)

  申请开采地下水的,必须附有可靠的地下水普查勘探的成果资料,才能办理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或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可行性分析报告时,要附有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的审批意见,才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从事取水、引水、蓄水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发证机关审发的施工资格证书和拥有相应的施工设备,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取水、引水、蓄水工程施工。
  第八条 取水单位应当装置经测试合格的量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防止水源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责任。
  第九条 凡因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陷,水资源枯竭的,取水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在生产和生活上造成损失的,取水单位应予赔偿。
  第十条 直接从地下、江河取水或引水、蓄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水资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步骤,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未作出规定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取水可缓征、少征或免征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二)驻军、消防、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幼儿园、残疾人福利院取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三)亏损企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缓征或少征水资源费。
  (四)利用外资企业在免税期间,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缓征、少征或免征水资源费。
  (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统一纳入地方财政,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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