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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劳务中介机构张贴招工广告,或者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信息,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招工报名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押外来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者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在录用后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终止用工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内外来务工人员发生职业中毒或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救治,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法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方可办理新的用工手续。

第三章 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医疗、伙食、交通、住房等福利性补贴和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应当另行计算,不得列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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