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会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进行监督。
  外来务工人员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对外来务工人员因其无本市常住户口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或者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做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改善生活环境等各项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