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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

第八章 税收规定

  第四十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保税区内的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保税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在区内销售的,不征消费税、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保税区加工运往境外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关税。
  从境外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再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四十三条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按15%计征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至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原企业增资或者新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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