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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好珠海保税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海保税区的批复》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海保税区,位于珠海市洪湾工业区内,是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等业务。
  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行使市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职权,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任命。
  第七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制定和发布保税区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制定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保税区的计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统计、治安、劳动人事、运输、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保税区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协调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关于保税区的特殊政策对保税区管委会的工作给予特别支持,涉及报建审批、核发证件的,可以委托或者授权办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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