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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严禁在市区以煤、重油或者塑胶作为燃料使用。不准单独设置大烟囱。生产、生活需建的附属于建筑物烟囱,不得高于该建筑物2米。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在西区平东大道以东不得新办电镀、造纸制浆、制革、冶炼、漂染、石油化工等严重污染项目。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采用的设备和工艺。禁止生产农药、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物品、联苯胺、多氯联苯、石棉制品等含剧毒污染物或者致癌物成份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门章节。
  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或者审批不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评价单位必须先制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环保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条 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试产,必须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同意后,才能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产。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建筑楼宇的防盗网安装在门窗、阳台、走廊以外。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二条 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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