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1)独立式住宅              低层 15%
     联排式住宅              低层 20%
  (2)居住建筑               多层 25%
                        高层 20%
  (3)一般办公建筑             多层 25%
                        高层 20%
  (4)金融、公寓式办公           多层 25%
     建筑,旅馆              高层 20%
  (5)商业建筑               多层 35%
                        高层 25%
  (6)工业建筑               低层 35%
                        多层 30%
  (四)临街每块建设用地沿主干道面宽至少为80米,沿次干道面宽至少为60米;
  (五)建筑间距控制指标: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至少为24米;
  (六)新建的写字楼、酒店、宾馆、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应当配置足够的停车场,平均每8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停车位。居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以下的,应有一个车位;160平方米以上的,应有两个车位;面积每增加60平方米,增加一个车位;
  (七)居住建筑登高面18米以上的,必须设置电梯。
  第七十七条 制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是经批准在本市注册或者在本市办理过资格认证和项目登记的单位。
  第七十八条 鼓励市内外高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市的工程规划建筑设计任务。境外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工程规划建筑设计任务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必须遵守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所提出的各项规划要求,不得随意改变指标。
  第七十九条 大型或者重要的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筑、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面积较大的单体建筑以及大型的立交桥梁等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实行招标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村镇各项工程建设必须根据村镇规划、按照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在村镇自留用地范围内进行,并按统一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八十一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旧城改造,必须执行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决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旧城改造必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并做好补偿工作。
  旧城改造,非因城市规划或者市政建设需要,只能就地改造,拆一建一,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旧城改造的容积率控制标准多层为1∶1.3,高层不得超过1∶1.8,其他指标控制按城市人口密度、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旧城改造过程中按规划要求需要拆除的旧建筑物,必须在新建筑开工前拆除;确需暂时保留的,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新建筑竣工前必须拆除。本条例施行前未拆除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拆除。

第十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批准文件等。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