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雨水(泄洪)、污水分流制。进行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时,应当优先建造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系统。排洪、泄洪沟渠以明渠结构形式为主,渠宽5米以上的渠道不得加盖;经批准加盖的,主要用作绿化、园林建设,不得在加盖面上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五条 沿海及沿河岸线(含海岛岸线),除规划确定为港口、码头、船坞和自然保护的岸线外,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兴建防护堤(坡)和道路。
  堤岸陆域沿河纵深60米和沿海从深80至100米范围内,禁止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主要用作绿化园林建设。
  港湾大道自情侣路北端至唐家湾一带(含金星门军用码头、淇澳大桥)临海一侧,保留市政管网走廊和绿化带。
  第四十六条 沿海、沿河辽阔的水面以及海岛外围水域是人民的共享财富,必须严格保护;除供游人休憩或者观赏的亭台楼阁外,禁止兴建海鲜舫、店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唐家湾至拱北沿岸各海湾的海面不得围垦,以保持珠海海滨城市海的特色。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清淤,保持1.5至2米水深,展示海湾的美丽风光。
  第四十七条 每个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必须严格保护。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上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的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阻挡山体风光。
  道路依山一侧禁止侵占或者擅自兴建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阻挡山体风光。
  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穿山隧道为主。
  第四十八条 机场东西两端各10公里海域,不得围海造地,南侧25至30平方公里,不得兴建与机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章 统一环境艺术规划

  第四十九条 环境艺术规划包括城市风貌规划、城市道路街景规划和城市雕塑规划,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统一实施。
  第五十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时,应当注重时代气息和多种建筑风格,并按环境艺术规划严格把关,凡建筑风格不符合所在街区环境景观及街景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其建筑设计。
  第五十一条 沿街建筑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二)建筑平面布局、立面处理和建筑造型应当与街景规划协调;
  (三)建筑高度应当服从沿街纵向轮廓高低错落、虚实有致的布置;
  (四)立面色彩和谐,并以白色为基调;外墙表面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刷和修缮。
  第五十二条 临时建筑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
  (二)不得超过2层;
  (三)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出租、转让;
  (五)使用期满必须拆除。
  经营性的临时建筑(不包括施工用临时建筑)的地价款(年租金标准),按同类地区市政府公布商业用地出让地价年平均数的3倍计算。
  第五十三条 各类建筑不得擅自兴建围墙,确需兴建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红线内设置高度不超过1.5米、外型美观、通透或者半通透并伴有绿篱的栅栏。未经批准修建的围墙,必须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条 各类建筑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修建防盗网。确需修建防资网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并同时施工;防盗网采用不锈钢材料,并设置门、窗、阳台、外廊的内侧,不得凸出。已经设置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条 房屋建筑设计均应包括4个立面和屋面的设计。屋面装饰应当实用、美观,采用现代建筑装饰材料。平屋面的,其隔热层的表面应当铺砌彩色面砖,禁止采用水泥阶砖和土阶砖隔热层;有专人管理的,可以兴建屋顶花园。坡屋面或者局部坡屋面的部位,应当用玻璃瓦或者装饰砖贴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